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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領域投資移民顧問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代表及其附屬公司專責代理香港以外之海外物業,因此根據香港法例第511章《地產代理條例》,新領域投資移民顧問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代表及其附屬公司獲豁免領牌,處理香港以外之海外物業,而我們並沒有牌照處理任何位於香港的物業。新領域投資移民顧問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代表及其附屬公司均未在香港從事受監管的活動,例如處理證券交易及諮詢或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故新領域投資移民顧問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代表及其附屬公司均未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照。